依據縣府108年6月13日府教學字第1080360312號函辦理:
說明: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,嗣後辦理休學,已暫時中止進修,期間不得以公假前往進修,僅得以事、休假方式辦理,或利用公餘時間處理。
※請詳閱附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