落實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,校園為全面禁菸場所,勸阻吸菸者於校園吸菸,請大家一起遵守,以確保師生及民眾健康 |
說明:
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、第18條、第20條規定及107年新竹縣菸害防制工作計畫辦理:
一、第15條第1項:(學校)全面禁止吸菸。(違者可依第31條第1項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)
二、第15條第2項:(學校)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,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。
(違者可依第31條第2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限期改正;屆期未改正者,得按次連續處罰。)
三、第18條:於禁菸場所吸菸...,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。於禁菸場所吸菸者,在場人士得予勸阻。
請大家一起遵守,以確保師生及民眾健康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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